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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交通卡》产品使用手册
发表人:云网保险频道 [时间:2005-12-02 9:48:56]
一、产品开发相关机构
  银河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产品设计、承销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责任承保商、合作销售商。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资讯供应商、合作销售商。

二、产品基本功能
  ● 交通风险保障
  几乎涵盖了除飞机、轮船以外的所有交通出行方式的意外及意外医疗保障。
  A、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意外身故或残疾 5万元
  B、驾驶非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意外身故或残疾 5万元
  C、乘坐非机动车、公交车时发生意外导致身故或残疾 5万元
  D、乘坐出租车时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 5万元
  E、自驾车时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 10万元
  F、乘坐非营运载客车辆时发生意外导致身故或残疾 10万元
  G、乘坐火车时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 10万元
  H、乘坐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发生意外导致身故或残疾 10万元
  I、上述情况时发生的医疗费用(100元免赔额,100%赔付) 1万元

  ● 证券资讯服务
  中国银河证券提供强大的研究和信息平台,持卡客户可以获取国债、基金、企业债券等方面的最新资讯,可以可享受最新的行业板块、上市公司研究报告精华及宏观经济和市场热点问题的研究报告精华。

三、特别提示
  ● 客户在购卡后应在卡背面标明的截止日期前注册,过期作废。
  ● 被保险人以注册时录入的姓名和证件号码为准,请如实填写。
  ● 本卡注册前不记名、不挂失、不退换,请妥善保管。
  ● 本卡保险功能一经注册,视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已阅读相关保险条款和重要告知,并同意接受保险公司的特别约定,请仔细阅读。
  ● 未尽事宜,登录泰康人寿网站www.taikang.com或银河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网站www.galaxyib.com.cn进行查询,也可致电泰康人寿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22或银河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银河卡客户服务热线010-88421077进行咨询。

四、保险特别约定
  ● 保险期限:一年,自网上注册成功或短信投保收到承保确认信息的次日零时起生效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
  ● 投保人: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 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龄在一周岁至七十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除未成年人外,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 受益人:本保险的生存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不作变更;身故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 份数:每一被保险人最多可投保2份,未成年人只可投保1份,多投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五、保险责任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作为行人、驾驶或乘坐非机动车,或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运营机动车辆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上述道路交通事故,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残疾之一时,保险公司按5万元的保险金额及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与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5万元保险金额为限。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火车、地铁、城铁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万元,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残疾之一时,保险公司按10万元的保险金额及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与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10万元保险金额为限。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自驾车或乘坐非营运载客车车辆时遭受道路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万元,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残疾之一时,保险公司按10万元的保险金额及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与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10万元保险金额为限。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任一前三款所述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且本人支付的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100元,保险公司在1万元的保险金额限额内按超过免赔额100元以上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保险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超过所列明的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1万元。
  ●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保险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名词释义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自驾车:指被保险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驾驶具有合法手续的7座以下(含7座)非营运性小客车。
  商业运营车辆:指以乘客身份乘坐的合法运营的公共汽车(含公共电车、出租车)及长途汽车。
  载客车辆:指非货运而仅用于载客的轿车或客车。
  合理医疗费用:属于理赔责任范围的药品须满足下列条件:(1)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制度范围(2)针对保险责任范围的疾病治疗有效的药物(3)治疗需要、由医生开具的药品,而不是自购药品(4)药品用量应与所治疗疾病的治疗时间相一致,超出部分不予给付。

六、卡功能生效流程
  客户持卡后,所有功能须经注册方能生效。
  保险生效有两种方式:网上注册生效和手机短信注册生效。手机短信注册限中国移动手机为其本人投保。以上两种投保方式均不提供纸质保险单。
  ● 网上注册流程:
  登陆 银河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网站(www.galaxyib.com.cn)或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taikang.com)
  进入银河卡专区,输入卡号、密码,按照系统引导,填写相关的投保信息,最后显示注册成功信息。投保成功后,将向客户电子邮箱发送电子保险单(无邮箱者注册时填入market@galaxyib.com.cn)。
  ● 短信注册流程:
  第一步 编辑“TKTB空格68空格姓名空格身份证号码”发送至777795522。例:一位名叫王小冰的客户在2005年10月1日通过短信投保,可编辑“TKTB 68 王小冰 110108196602282810”
  第二步 泰康在线实时核保,核保通过,777795522向您发送订单号码及投保信息确认短信。例:“您的投保信息为:王小冰110108196602282810,订单号码为123456。如无误,请按说明书第三步的格式回复。”
  第三步 确认投保信息无误,请您直接回复777795522 “TBZF空格订单号码空格卡号空格密码 ”例:“TBZF 123456 985412545412 888888”
  第四步 泰康在线实时承保,777795522向您发送电子保险单号码,短信投保完成。例:“投保成功,您的保单号码为21041234567894512,保险期间为2005年10月2日至2005年10月1日。”
  短信投保请务必严格按照上述投保流程操作,只有最终收到电子保险单号码,短信投保才成功完成。
  对于短信投保的客户,在投保成功后可凭电子保险单号码(及证件号码)在泰康人寿网站(www.taikang.com)进行查询验证。

七、理赔服务
  ● 保险事故通知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泰康人寿,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泰康人寿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 报案电话
  泰康人寿全国客服电话95522。
  ● 理赔申请
  ⑴ 身故保险金须备材料
  前往事故发生地最近的泰康人寿分支机构索取并填写索赔申请书。提供电子保险单号码、身份证件、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和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被保险人为被宣告死亡的,应出具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
  ⑵ 残疾保险金须备材料
  前往事故发生地最近的泰康人寿分支机构索取并填写索赔申请书。电子保险单号码、身份证件、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泰康人寿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残疾保险金时,泰康人寿若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验。
  ⑶ 医疗保险金须备材料
  前往事故发生地最近的泰康人寿分支机构索取并填写索赔申请书。提供电子保险单号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意外事故证明文件、卫生部门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详细诊断书(包括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和治疗过程)、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门诊、急诊证明书,治疗费用原始收据(药费原始收据应附处方)。
  ● 索赔时效
  受益人对泰康人寿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能够行使索赔权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八、证券咨询
  持卡客户在保险注册成功后,可进入银河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网站www.galaxyib.com.cn银河卡服务专区,进入证券资讯服务专栏,输入卡号和密码,即可浏览或下载证券资讯。

八、咨询及服务电话
  ● 保险服务咨询电话:95522,未开通地区可拨打010-95522。
  ● 销售咨询及客户服务电话:010-88421077,或联系银河证券当地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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