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投保范围:
凡投保时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下同)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个人,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凡从事以下职业的人员不得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具体职业如下:
1、 矿工、矿场采石人员;
2、 从事航运、渔船作业及水上救难的人员;
3、 从事潜水、爆破的人员;
4、 从事硫酸、盐酸、硝酸及炸药制造的人员;
5、 电力高压电工程设施人员;
6、 战地记者、特技演员、动物园驯兽师、民族体育活动人员、航空公司飞行训练学员;
7、 消防员、防暴警察、警务特勤人员、特种兵、后勤补给及通信、地勤人员、军事院校学生及入伍受训新兵。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件,保险人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见第四条职业类别对应比例表)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见第四条职业类别对应比例表)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额内按住院的天数每天补贴人民币100元。无论投保份数多少,每天补贴金额均以人民币100元为限。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伤害住院补贴的给付责任,最长可延至被保险人出院(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额除外)止。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支付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手术费、药费,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100元以内(含100元)的医疗、医药费用不承担给付责任,对于一次事故中1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医药费用按80%的比例及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见第五条职业类别对应比例表)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五、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烧伤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烧伤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六、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各项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十五、被保险人的床位费;
十六、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配镜等)的费用;
十七、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十八、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规定等级或保险人认可医院住院的治疗费用和专科门诊费用(包括国外及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家庭病床等);
十九、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
二十、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如发生本条一至十三款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条 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保险金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
指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保险人的《职业分类表》,按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从事的职业类别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保险金。
职业类别 一类职业 二类职业 三类职业 四类职业 拒保与特案职业
给付比例 100% 80% 50% 30% 5%
第五条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
指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保险人的《职业分类表》,按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从事的职业类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职业类别 一类职业 二类职业 三类职业 四类职业
给付比例 100% 69% 50% 38%
如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在本公司的拒保范围内,本公司不负给付该项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例:
指中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第七条 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烧伤部位 占体表皮肤面积 给付比例
头部 足2%但少于5% 50%
足5%但少于8% 75%
不少于8% 100%
躯干及四肢 足10%但少于15% 50%
足15%但少于20% 75%
不少于20% 100%
第八条 无论被保险人持有几份本保险,本公司对其承担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以贰拾伍万元为限,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陆仟贰佰伍拾元为限,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捌仟元为限,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捌万元为限,请勿重复购买本保险。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本简介未尽事宜,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如意卡(2001)短期意外伤害保险B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4月核准)、《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附加烧伤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11月核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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